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美容院加盟 2025-06-01 13:13 浏览(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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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二、建筑工程管理安全与质量管理安全专业?

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和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技术管理专业都是建筑施工行业的专业。前者偏重于工艺技术措施、方法、研究,后者偏重于生产组织管理、成本及施工安全。

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是指企业建立的一套规范、科学、可操作的管理体系,用于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该制度主要包括下内容:

.质量目标设定:明确企业的质量目标和要求,确保产品和服务能够符合客户的需求和期望。

2.质量管理责任:明确质量管理的责任和角色,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

3.质量管理过程:建立适应企业特点的质量管理流程,包括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以确保产品从原材料采购到最终交付的整个过程都能达到质量标准。

4.质量改进措施:建立质量异常处理和改进机制,及时处理和纠正质量问题,并通过持续改进措施,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

5.安全管理要求:在质量管理的基础,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包括物理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6.持续改进:建立质量管理评审机制,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评估,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工作,提高质量水平和企业竞争力。

通过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能够规范和管理质量安全工作,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增强客户的信任和满意度,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同时,也能够减少质量和安全风险,保护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四、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标准?

SO14000国际标准化的管理标准、ISO900认证国际质量标准和iso认证国际标准化组织。

五、护理质量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1.检查项目包括:新入院患者的护理,病床单位的质量,晨晚间护理的质量,各种引流管及输液患者的护理、观察、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生活护理情况。

2.安全管理小组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记录内容及时间,上报科室护理质量管理小组,由护理质量管理小组进行全面总结后,将结果反馈。

六、质量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一直是建设工程领域两项重要的监督管理内容。为有效实现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我国相继建立了包括“施工许可”“施工图审”“工程监理”“质检安检”“主体终身负责制”等多项监管制度,能够针对不同建设阶段、不同活动主体、不同质量与安全生产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规范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标准?

1 是为确保企业的产品、服务以及管理达到一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流程。2 这套规范和流程通常包括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多个方面的标准。其中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包括ISO 900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包括ISO 22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包括ISO 14001等。3 企业按照这些标准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可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和期望,同时也可以在全球市场上获得更好的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

八、h护理质量安全管理是指?

护理质量管理是指护理人员在符合成本效益的前提下,提供患者照护及有效监控质量的机制,护理人员需遵照既定的质量标准做量化评估,以保证达到护理要求的标准。

Donabedian将护理质量界定为护理过程中专业价值的判断、不断的提供符合患者需求的照护结果。

九、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3号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肖亚庆

2020年1月2日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食盐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盐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盐质量安全知识。

第六条 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七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量。

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第九条 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

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第十条 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食盐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第十二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盐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

食盐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召回的食盐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十四条 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成立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要求,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对食盐质量安全抽样检验的频次,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抽样检验、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发现食盐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盐质量安全风险。

第十七条 发生食盐质量安全事故,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不得对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发生食盐质量安全事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并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应急救援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信息公布工作,及时准确公布食盐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查处等信息。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盐质量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盐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十九条 违法生产经营食盐涉嫌犯罪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食盐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食盐生产经营者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十、安全质量管理职责是什么?

1、 安全生产管理

(1) 沟通协调省、市、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之间关系,负责指导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监督管理网络。

(2) 组织制度落实各部门、项目部、作业队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职责,组织考核、评比、表彰。

(3) 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督察工作,处理安全质量事故。

(4) 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教育和培训。

2、 工程质量管理

(1) 负责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检查、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2) 主持制度公司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方针、年度质量目标、管理承诺、质量体系组织结构。

(3) 贯彻公司工程质量方针,制定落实公司质量管理目标,组织考核、评比、表彰。

(4) 负责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组织参与集团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经验的的推广和交流。

3、 技术管理

(1) 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工作,制度公司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制度公司年度技术管理工作目标,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技术管理各项工作。

(2) 负责公司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总结与推广,组织参与集团公司技术管理各项活动。

(3) 负责公司技术管理基础性工作,建立完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负责《XX集团科技信息》组稿与投送。

4、 指导、督促、协调工程部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实施及达标工作。

5、 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达标的建立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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